一、参保范围。
(一)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;
(二)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合资企业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私营企业从业人员;
(三)驻汝单位所有从业人员。
二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
参保职工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费用支付起点为600元,以后每次住院依次递减150元,直至为0。合理费用超过支付起点以上部分,分段按比例支付:支付起点至5000元部分,统筹基金支付80%;5000元至10000元部分,统筹基金支付85%;10000元以上至支付最高限额部分,由统筹基金支付90%。退休人员在上述各段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%。经批准转外地诊治或转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,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降低10%。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。
三、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。
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费2016年按年人均120元标准筹集,用人单位和个人各60元,灵活从业人员及没有单位缴纳的人员由个人全额负担。职工因病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(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)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(不含个人应负担部分),大病保险按90%的比例支付。经批准转外地诊治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,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降低10%。每个参保职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保险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。
以上政策如有调整,以调整文件为准。